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不同主體在事故報告中的時限要求如下:
事故發生單位的報告時限: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政府部門的報告時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一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特殊情況下的越級報告:情況緊急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以確保上級政府能夠及時掌握事故信息并采取相應措施。
考試科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考點:事故報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