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事故調查報告的提交時限如下:
一般時限: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特殊情況下的延長: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提交程序: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組長簽字后,提交給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
通過這些規定,確保了事故調查報告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并提交,為事故處理提供及時的支持。同時,也允許在特殊情況下進行適當的延期,以保證調查的全面性和準確性。
考試科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考點: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