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職責如下:
組成:
成員來源: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組長: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專家參與: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職責:
查明事故經過:全面調查事故發生的經過,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
確定事故性質:明確事故是責任事故還是非責任事故,以及事故的具體類型(如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自然災害引發的事故等)。
評估應急處置:評估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有效性,總結經驗教訓。
提出整改措施:針對事故暴露的問題,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和建議,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提出處理建議: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編寫調查報告:撰寫詳細的事故調查報告,并按規定提交給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
通過這些規定,確保了事故調查組能夠全面、客觀地開展調查工作,為事故處理提供科學依據。
考試科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考點: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