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事故分級與報告
第七條 放射事故按人體受照劑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為:一般事故、嚴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具體分級見附表一和附表二。混合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級判定。
放射事故的級別由負責立案調查的行政機關確定。
第八條 發生或者發現放射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盡快向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二小時。《放射事故報告卡》(見附件一)由事故單位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出。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還應當同時報告當地環境保護部門。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有事故管轄權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接到嚴重事故或者重大事故報告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