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事故應急處理
第十條 發生人體受超劑量照射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當迅速安排受照人員接受醫學檢查或者在指定的醫療機構救治,同時對危險源采取應急安全處理措施。
第十一條 發生工作場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當:
(一)立即撤離有關工作人員,封鎖現場;切斷一切可能擴大污染范圍的環節,迅速開展檢測,嚴防對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二)對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損傷的人員,立即采取暫時隔離和應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個人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徹底清除污染并根據需要實施其他醫學救治及處理措施;
(三)迅速確定放射性同位素種類、活度、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序;
(四)污染現場尚未達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鎖。
第十二條 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當保護好現場,并認真配合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偵破。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地衛生行政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攜帶儀器設備趕赴事故現場,核實事故情況,估算受照劑量,判定事故類型級別,提出控制措施及救治方案,迅速進行立案調查。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勘查、收集證據、現場保護和立案調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