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本轄區、本統計年度發生的放射事故,按照《衛生監督統計報告管理規定》及《中國衛生監督統計報表》中的《放射衛生監督監測年報表》的格式報告。
第三十條 衛生部、公安部建立全國放射事故信息庫。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建立本轄區放射事故信息庫。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丟失、被盜或者射線裝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導致工作人員或者公眾受到意外的、非自愿的異常照射。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會同公安部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衛生部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