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題
1.錯信貸管理不能僅大致地分為貸前管理、貸中管理和貸后管理三個環節,這種劃分難以對信貸管理中的具體問題采取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措施,也難以對貸款使用實施有效的管控。
2.錯審貸分離的要義是貸款審批通過不等于放款。
3.對推行實貸實付,有利于確保信貸資金進入實體經濟,在滿足有效信貸需求的同時,嚴防貸款資金被挪用,避免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票市場、房地產市場等;有助于貸款人提高貸款的精細化管理水平,加強對貸款資金使用的管理和跟蹤。
4.錯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
5.錯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1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1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6.錯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7.對審貸分離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流程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的重要內容。
8.對審批人員不受干擾,按照收益與風險平衡的原則自主審批貸款,是信貸風險管理的重要保證。
9.錯對于小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在風險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不設立獨立的放款執行部門,但需由獨立的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的審核工作。
10.錯貸款擔保是第二還款來源。
11.對貸款資金支付管理和控制是貸款管理的核心制度,也是防范貸款被挪用風險的基本手段。
12.對當前我國個人征信系統尚不完善,貸款違約成本偏低,容易引起借款人還款意愿惡化。
13.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銀行要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14.對個人貸款管理中的“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是個人貸款的基本準則,也是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基本經驗。
15.錯貸款新規對借款合同必須涵蓋的條款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未按規定簽訂協議的行為包括:未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合同,合同中未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對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采取的措施等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未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