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額管理
定義:限額是指針對一定客戶,在一定時期內銀行能接受的最大風險暴露
1.單一客戶限額管理:
MBC=EQ*f(CCR)。經濟資本在客戶層面上繼續分配的結果
商業銀行制定客戶授信限額需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的因素。
(1)客戶的債務承受能力
商業銀行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后,首要工作就是判斷該客戶的債務承受能力,即確定客戶的最高債務承受額(MBC)。一般來說,決定客戶債務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客戶信用等級和所有者權益,由此可得:
MBC=EQ×LM
LM=f(CCR)
其中,MBC是指最高債務承受額;EQ是指所有者權益;LM是指杠桿系數;CCR是指客戶資信等級;f(CCR)是指客戶資信等級與杠桿系數對應的函數關系。
商業銀行在考慮對客戶的授信時不能僅僅根據客戶的最高債務承受額提供授信,還必須將客戶在其他商業銀行的原有授信、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和準備發放的新授信業務一并加以考慮。從理論上講,只要決定的授信限額小于或等于客戶的最高債務承受額,具體數值可以由商業銀行自行決定,這也是商業銀行風險偏好的一種體現。商業銀行在決定客戶的授信限額時還要受到商業銀行政策因素,如銀行的存款政策、客戶的中間業務情況、銀行收益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2)銀行的損失承受能力
銀行對某一客戶的損失承受能力用客戶損失限額表示,代表了商業銀行愿意為某一具體客戶所承擔的損失限額。從理論上講,客戶損失限額是通過商業銀行分配至各個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的經濟資本在客戶層面上繼續分配的結果。
2.集團客戶限額管理:
確定總體額度——測算各成員單位的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參考值——最終核定
雖然集團客戶與單個客戶授信限額管理有相似之處,但從整體思路上還是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集團授信限額管理一般分“三步走”:
第一步,根據總行關于行業的總體指導方針和集團客戶與授信行的密切關系,初步確定對該集團整體的授信限額;
第二步,根據單一客戶的授信限額,初步測算關聯企業各成員單位(含集團公司本部)最高授信限額的參考值;
第三步,分析各授信單位的具體情況,調整各成員單位的授信限額。同時,使每個成員單位的授信限額之和控制在集團公司整體的授信限額以內,并最終核定各成員單位的授信限額。
由于集團客戶內部的關聯關系比較復雜,因此在對其進行授信限額管理時應重點做到以下幾點:
·統一識別標準,實施總量控制;
·掌握充分信息,避免過度授信;
·主辦銀行牽頭,協調信貸業務,一般由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銀行機構或集團公司核心企業所在地的銀行機構作為牽頭行或主辦行,建立集團客戶小組,全面負責對集團有關信息的收集、分析、授信協調以及跟蹤監督工作。
3.國家風險與區域風險限額管理
(1)國家風險限額管理
國家風險限額是用來對某一國家的信用風險暴露進行管理的額度框架。
國家風險暴露包含一個國家的信用風險暴露、跨境轉移風險以及高壓力風險事件情景。
跨境轉移風險產生于一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對另外一國的交易對方進行的授信業務活動,還應包括總行對海外分行和海外子公司提供的信用支持。
(2)區域風險限額管理
區域風險限額在一般情況下經常作為指導性的彈性限額,但當某一地區受某些(政策、法規、自然災害、社會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區域內經營環境惡化、區域內部經營管理水平下降、區域信貸資產質量惡化時,區域風險限額將被嚴格地、剛性地加以控制。
4.組合限額管理:行業、地區、產品、客戶
組合限額是信貸資產組合層面的限額,是組合信用風險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過設定組合限額,可以防止信貸風險過于集中在組合層面的某些方面(如過度集中于
某行業、某地區、某些產品、某類客戶等),從而有效控制組合信用風險。
組合限額可分為授信集中度限額和總體組合限額兩類。
(1)授信集中度限額
授信集中是指商業銀行資本金、總資產或總體風險水平過于集中在下列某一類組合中:
①單一的交易對象;
②關聯的交易對象團體;
③特定的產業或經濟部門;
④某一區域;
⑤某一國家或經濟聯系緊密的一組國家;
⑥某一類產品;
⑦某一類交易對方類型(如商業銀行、教育機構或政府部門);
⑧同一類(高)風險/低信用質量級別的客戶;
⑨同一類授信安排;
⑩同一類抵押擔保;
11相同的授信期限。
授信集中度限額可以按上述不同維度進行設定。其中,行業、產品、風險等級和擔保是
最常用的組合限額設定維度。對于剛開始進行組合管理的商業銀行,可主要設定行業和產品的集中度限額;在積累了相應的經驗而且數據更為充分后,商業銀行再考慮設定其他維度上的組合集中度限額。
(2)總體組合限額
總體組合限額是在分別計量貸款、投資、交易和表外風險等不同大類組合限額的基礎上
計算得出的。
商業銀行可以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設定每個維度(如行業)的限額,并利用壓力測試判斷是否有足夠的資本彌補極端情況下的損失;如果商業銀行資本不足,則應根據情況調整每個維度的限額,使經濟資本能夠彌補信用風險暴露可能引致的損失;最后將各維度的限額相加得出商業銀行整體組合限額。具體來說,設定組合限額主要可分為以下五步(見下圖)。

圖 組合限額的設定
業務部門應當嚴格遵守組合限額,主要方法有:對質量較差貸款予以關注,發現可收回的貸款,減少其額度占用;利用銀團貸款或其他聯合貸款等形式降低對某一特定行業或關聯借款人的授信集中度;運用貸款出售、信貸衍生產品、證券化或其他貸款二級市場的安排等應對措施。

二、信用風險緩釋
定義:運用合格的抵質押品、凈額結算、保證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轉移或降低風險。
采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監管資本時,信用風險緩釋功能體現為違約概率(如保證的替代效果)、違約損失率(如抵(質)押和保證的減輕效果)或違約風險暴露(如凈額結算)的下降。
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信用風險緩釋技術的目的包括:
(1)鼓勵銀行通過風險緩釋技術有效抵補信用風險,降低監管資本要求;
(2)鼓勵銀行通過開發更加高級的風險計量模型,精確計量銀行經營面臨的風險。
1.合格的抵(質)押品
合格抵(質)押品包括金融質押品、實物抵押品(應收賬款、商用房地產和居住用房地產)以及其他抵(質)押品。合格抵(質)押品的信用風險緩釋作用體現為違約損失率的下降,同時也可能降低違約概率。
內部評級法初級法下,當借款人利用多種形式的抵(質)押品共同擔保時,需要將風險暴露拆分為由不同抵(質)押品覆蓋的部分,分別計算風險加權資產。拆分按金融質押品、應收賬款、商用房地產和居住用房地產以及其他抵(質)押品的順序進行。
采用內部評級法高級法的銀行,可按要求自行認定抵(質)押品,但應有歷史數據證明抵(質)押品的風險緩釋作用。
2.合格凈額結算
凈額結算對于降低信用風險的作用在于,交易主體只需承擔凈額支付的風險。若沒有凈額結算條款,那么在交易雙方間存在多個交易時,守約方可能被要求在交易終止時向違約方支付交易項下的全額款項,但守約方收取違約方欠款的希望卻很小。
合格凈額結算的認定要求:(1)可執行性;(2)法律確定性;(3)風險監控。
內部評級法初級法下,合格凈額結算包括:表內凈額結算;回購交易凈額結算;場外衍生工具及交易賬戶信用衍生工具凈額結算。
采用內部評級法高級法的銀行,應建立估計表外項目違約風險暴露的程序,規定每筆表外項目采用的違約風險暴露估計值。
3.合格保證和信用衍生工具
內部評級法初級法下,合格保證的范圍包括:
(1)主權、公共企業、多邊開發銀行和其他銀行;
(2)外部評級在A-級及以上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3)雖然沒有相應的外部評級,但內部評級的違約概率相當于外部評級A-級及以上水平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同一風險暴露由兩個以上保證人提供保證且不劃分保證責任的情況下,內部評級法初級法不同時考慮多個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緩釋作用,銀行可以選擇信用等級最好、信用風險緩釋效果最優的保證人進行信用風險緩釋處理。
采用內部評級法高級法的銀行,如果歷史數據能夠證明同一風險暴露由多個保證人同時保證的信用風險緩釋作用大于單個保證,銀行可以考慮每個保證人對降低風險的貢獻,并表現為違約損失率的下降。
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圍包括信用違約互換、總收益互換等。當信用違約互換和總收益互換提供的信用保護與保證相同時,可以作為合格信用衍生工具。
4.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池
對單獨一項風險暴露存在多個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時:
·采用內部評級法初級法的銀行,應將風險暴露細分為每一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覆蓋的部分,每一部分分別計算加權風險資產。如信用保護由一個信用保護者提供,但有不同的期限,也應細分為幾個獨立的信用保護。
·采用內部評級法高級法的銀行,如果通過增加風險緩釋技術可以提高對風險暴露的回收率,則鼓勵對同一風險暴露增加風險緩釋技術(即采用多個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來降低違約損失率。
三、業務流程控制

1.授信權限管理
商業銀行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必須在設立授信權限方面作出職責安排和相關規定,并對彈性標準作出明確的定義。授信權限管理通常遵循以下原則:
(1)給予每一交易對方的信用須得到一定權力層次的批準;
(2)集團內所有機構在進行信用決策時應遵循一致的標準;
(3)債項的每一個重要改變(如主要條款、抵押結構及主要合同)應得到一定權力層次的批準;
(4)交易對方風險限額的確定和對單一信用風險暴露的管理應符合組合的統一指導及信用政策,每一決策都應建立在風險—收益分析基礎之上;
(5)根據審批人的資歷、經驗和崗位培訓,將信用授權分配給審批人并定期進行考核。
2.貸款定價
貸款定價的形成機制比較復雜,市場、銀行和監管機構這三方面是形成均衡定價的三個主要力量。
貸款最低定價=(資金成本+經營成本+風險成本+資本成本)/貸款額
其中,資金成本包括債務成本和股權成本;經營成本包括日常管理成本和稅收成本;風險成本指預期損失,即預期損失=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資本成本主要是指用來覆蓋該筆貸款的信用風險所需經濟資本的成本,在數值上等于經濟資本與股東最低資本回報率的乘積。
案例分析:貸款定價
商業銀行受理一筆貸款申請,申請貸款額度為l 000萬元,期限為1年,到期支付貸款本金和利息。
商業銀行經內部評級系統測算該客戶的違約概率為0.2%,該債項違約損失率為45%,需配置的經濟資本為25萬元;經內部績效考核系統測算該筆貸款的資金成本為3%,包括經營成本、稅收成本在內的各種費用為1.5%,股東要求的資本回報率為16%。則該筆貸款的成本合計為:
資金成本:1 000×3%=30(萬元)
經營成本:1 000×1.5%=15(萬元)
風險成本:1 000×0.2%×45%=0.9(萬元)
資本成本:25×16%=4(萬元)
貸款的成本合計:49.9萬元,即貸款定價應至少保持在5%的利率水平。
貸款定價不僅受客戶風險的影響,還受商業銀行當前資產組合結構的影響。一項貸款在放入資產組合后將會改變組合的整體風險。一般情況下,組合管理部門所確定的定價必須被視為是剛性的,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可偏離這一定價,同時還需有必要的授權。此外,還應當從全面的角度來審視客戶關系,即考慮該客戶的其他收入。因此,即便某筆貸款按較低的利差發放,但由于為該客戶提供的其他產品或其他服務會帶來足夠的收入,所以從全面的客戶關系來看,總體上仍然是盈利的。

3.信貸審批
信貸審批是在貸前調查和分析的基礎上,由獲得授權的審批人在規定的限額內,結合交易對方或貸款申請人的風險評級,對其信用風險暴露進行詳細的評估之后作出信貸決策的過程。
信貸審批或信貸決策應遵循下列原則:
(1)審貸分離原則。信貸審批應當完全獨立于貸款的營銷和貸款的發放。
(2)統一考慮原則。在進行信貸決策時,商業銀行應當對可能引發信用風險的借款人的所有風險暴露和債項做統一考慮和計量,包括貸款、回購協議、再回購協議、信用證、承兌匯票、擔保和衍生交易工具等。
(3)展期重審原則。原有貸款和其他信用風險暴露的任何展期都應作為一個新的信用決策,需要經過正常的審批程序。
4.貸款轉讓
貸款轉讓(又稱貸款出售)通常指貸款有償轉讓,是貸款的原債權人將已經發放但未到期的貸款有償轉讓給其他機構的經濟行為,主要目的是為了分散或轉移風險、增加收益、實現資產多元化、提高經濟資本配置效率。大多數貸款的轉讓屬于一次性、無追索、一組同質性的貸款(如住房抵押貸款組合)在貸款二級市場上公開打包出售。

5.貸款重組
貸款重組是當債務人因種種原因無法按原有合同履約時,商業銀行為了降低客戶違約風險引致的損失,而對原有貸款結構(期限、金額、利率、費用、擔保等)進行調整、重新安排、重新組織的過程。
貸款重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屬于可重組的對象或產品。
(2)為何進入重組流程。
(3)是否值得重組,重組的成本與重組后可減少的損失孰大孰小。
(4)對抵押品、質押物或保證人一般應重新進行評估。
貸款重組的流程:
第一步,成本收益分析。
第二步,準備重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基本的重組方向;
·重大的重組計劃(業務計劃和財務規劃);
·重組的時間約束;
·重組的財務約束;
·重組流程每階段的評估目標。
第三步,與債務人磋商和談判,并就貸款重組的措施、條件、要求和實施期限達成共識。
貸款重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調整信貸產品
·減少貸款額度;
·調整貸款期限;
·調整貸款利率;
·增加控制措施,限制企業經營活動。

四、資產證券化和信用衍生產品
1.資產證券化:資產或資產組合采用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
包括以下四類:
(1)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賬款等),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重新組合、打包,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并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2)實體資產證券化
(3)證券資產證券化
(4)現金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的種類:
·根據產生現金流的基礎資產類型的不同,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和資產支持證券兩大類。前者基礎資產是房地產抵押貸款,后者基礎資產是除房地產抵押貸款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
·從資產質量看,可分為不良貸款(次級貸款)證券化和優良貸款證券化。
·從貸款的形成階段看,可分為存量貸款證券化和增量貸款證券化。
·從貸款的會計核算方式看,可分為表內貸款證券化和表外貸款證券化。
商業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有助于:
(1)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可以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置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優化資產負債結構,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壓力。
(2)通過對貸款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可以改善資本狀況,以最小的成本增強流動性和提高資本充足率,有利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
(3)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轉換為可流通的金融產品,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
(4)增強盈利能力,改善商業銀行收入結構。
2.信用衍生產品:從基礎資產上分離或轉移信用風險的各種工具和技術,最大特點就是能將信用風險從市場風險中分離出來并提供風險轉移機制。
信用衍生產品的作用:分散集中度風險;提供化解不良貸款的新思路;增加資本流動性;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擺脫定價困境。
信用衍生產品除了具有傳統金融衍生產品的特點(如杠桿性、未來性、替代性、組合性、反向性、融資性等)外,還呈現出以下不同的特點:
(1)保密性。
(2)交易性。
(3)靈活性。
(4)債務的不變性。
目前比較有代表性的信用衍生產品主要有以下四種。
(1)信用違約互換
信用違約互換是將參照資產的信用風險從信用保護買方轉移給信用保護賣方的交易。對應參照資產的信用可是單一信用,也可是一籃子信用。

(2)總收益互換
總收益互換是指信用保護買方在協議期間將參照資產的總收益轉移給信用保護賣方。總收益包括利息、預付費用以及因資產價格的有利變化帶來的資本利得。
無論在信用違約互換中,還是在總收益互換中,風險的承擔者都無須增加自己的資產負債表規模,而是作為表外業務加以處理。但與信用違約互換不同,總收益互換雙方不僅承擔信用風險,還需承擔市場風險。
(3)信用聯系票據
信用聯系票據實際上是信用違約互換的證券化形式,即普通的固定收益證券與信用違約互換相結合的信用衍生產品。

(4)信用價差期權
信用價差是用以向投資者補償參照資產違約風險的、高于無風險利率的利差,其計算公式為:
信用價差=貸款或證券收益率-相應的無風險收益率
信用價差增加表明貸款信用狀況惡化,減少則表明貸款信用狀況提高。

對于商業銀行而言,信用衍生產品可以在以下方面發揮一定的作用:
(1)分散商業銀行過度集中的信用風險。
(2)提供化解不良貸款的新思路。
(3)防止信貸萎縮,增強資本的流動性。
(4)有助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5)使銀行得以擺脫在貸款定價上的困境。
經過金融危機的洗禮,未來全球信用衍生產品市場可能會呈現如下發展趨勢:
·全球信用衍生產品市場的整體規模將顯著下降。
·各國監管機構將強化信用衍生產品的審慎性監管。
·指數類信用衍生產品的市場份額將繼續上升。
·場內交易將成為未來全球信用衍生產品市場的主流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