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銀行監管與市場約束【在線章節測試】
第二節 市場約束
一、市場約束與信息披露
市場約束是指通過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和銀行監管透明度,從而有效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提高銀行業整體經營水平,實現持續、穩健發展。
(一)市場約束機制和各參與方的作用:提高經營管理透明度,使市場參與者得到及時、可靠的信息
1.市場約束機制
市場約束機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得以實現,包括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中介機構管理約束、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有效的市場退出政策,以及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所披露的信息進行評估等。
市場約束的具體表現:在有效信息披露的前提下,依靠包括存款人、債權人、銀行股東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驅動,使這些利益相關者根據自身掌握的信息及判斷,在必要時采取影響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合理行動,如賣出股票、轉移存款等,達到促進銀行穩健經營的目的。
2.市場約束參與方及其作用
①監管部門。監管部門是市場約束的核心,其作用在于:一是制定信息披露標準和指南,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二是實施懲戒,即建立有效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執行和有效信息披露;三是引導其他市場參與者改進做法,強化監督;四是建立風險處置和退出機制,促進市場約束機制最終發揮作用。
②公眾存款人。
③股東。
④其他債權人。
⑤外部中介機構。
⑥其他參與方。
(二)信息披露要求
1.概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報表附注、部分公司治理情況、部分風險管理情況。
注意:監管信息披露與會計信息披露的對比
監管要求的信息披露與會計信息披露不完全等同,但也不矛盾。會計準則要求信息披露的范圍更加寬泛,其宗旨是從中立的立場出發,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企業價值的信息;而監管要求的信息披露則是從審慎的立場出發,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企業的風險信息,其中銀行資本充足率相關信息是銀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
2.信息披露的要求:
首先,銀行業機構必須建立一套披露制度和政策,并經過董事會批準,要明確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法,尤其要建立信息披露的內部控制,保證信息披露各環節的正常運行。同時,要定期對信息披露政策及結果進行評估,及時糾正不合理的做法。
其次,必須提高信息披露的相關性。
最后,必須保持合理頻度。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包括兩方面,一是內容的要求,二是質量的要求。各國的金融體系差異較大,因而信息披露的內容要求也存在較大差異,但信息披露質量方面的要求一般應遵循六條標準(《增強銀行透明度》,巴塞爾委員會):
①銀行應對各項業務和應并表機構的信息進行匯總和并表披露;
②披露的信息對使用者決策有用;
③要使使用者盡早獲得有關數據;
④披露的信息要能如實反映實際情況,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則;
⑤要保證銀行自身歷史數據的可比性,以及與其他機構數據的可比性,并符合會計準則和有關政策要求;
⑥披露的重要信息或重大事項要充分、完整。
國際上信息披露的良好實踐(參見教材311-312頁表8-6)
3.我國銀行業信息披露管理
表8—7 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
財務會計報告 |
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附表 |
風險管理狀況 |
信用風險狀況、流動性風險狀況、市場風險狀況、操作風險狀況,以及其他風險狀況 |
公司治理信息 |
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情況、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高級管理層成員構成及其基本情況、銀行部門與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
年度重大事項 |
最大十名股東名稱及報告期內變動情況、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事項,以及其他有必要讓公眾了解的重要信息 |
二、外部審計
(一)內容
巴塞爾委員會在《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要求銀行監管者可以視檢查人員資源狀況,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外部審計師對商業銀行實施檢查。
國際上,監管者與外部審計機構主要通過三方會談的形式進行信息溝通。在我國,三方會談制度已經開始廣泛使用。
(二)外部審計與信息披露的關系
(1)外部審計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①信息披露內容不全面。
②風險信息披露不充分。
③表外業務信息披露不充分。
④信息披露監控機制仍需進一步完善。
(2)信息披露對外部審計的影響
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
(三)外部審計與監督檢查的關系
(1)外部審計和銀行監管側重點有所不同。
只有當外部審計機構按照有關監管法律的授權或接受監管當局的委托對商業銀行進行審計時,其工作才具有風險監管的性質。適度發揮外部審計對銀行的監督作用。有對于大幅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2)外部審計和銀行監管的方式、內容、目標存在共性。
(3)外部審計與銀行監管相輔相成。
(4)外部審計和監管意見共同成為市場主體關注、評價、選擇銀行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