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關的反洗錢職責
(1)參與制定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2)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4)審查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對于不符合《反洗錢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準;
(5)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4. 反洗錢義務的主要內容
(1)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2)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制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3)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4)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5)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6)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