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2006年11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第二十五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共二十一條,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 報告主體應報告的交易
(1)大額交易。具體包括: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 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單位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個人銀 行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賬戶與單位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交易一方為個人、單筆或者當 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
2. 免于報告的交易
5.4.5 違反反洗錢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1. 對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責任追究
2. 對金融機構的責任追究
3. 違反《反洗錢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