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2006年11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第二十五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該規定共二十七條,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接受并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2)建立國際反洗錢數據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3)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4)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5)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6)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