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基礎知識精講
一、中央銀行、監管機構與自律組織
(一)中央銀行
1.中國人民銀行成立的時間、行使央行職能的時間、地位的法律確定
(1)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于1948年。
(2)1984年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
(3)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成立,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由新設立的銀監會行使。
2.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3.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條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黃金市場;等等。
(二)監管機構
1.我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成立時間、監管職責
(1)我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監會),成立于2003年4月。
(2)中國銀監會的監管職責: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③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⑤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等等。
2.中國銀監會的監管理念、目標、標準和監管措施
(1)監管理念
在總結國內外監管經驗的基礎上,中國銀監會提出了銀行業監管的新理念:管風險、管法人、管內控、提高透明度。
(2)監管目標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銀行業的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的競爭能力。
具體監管目標:
①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②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強市場信心;
③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
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3)監管標準
中國銀監會成立之初,提出了良好監管的六條標準,包括:
①能夠促進金融的穩定,同時又促進金融的創新;
②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能力;
③對各類監管權限做到科學合理,監管者要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為金融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創造環境和條件,并且維護這種有序的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⑤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兩方面都應當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⑥有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4)監管措施
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管談話;信息披露監管。
(三)自律組織
1.我國的銀行業自律組織
中國銀行業協會是我國的銀行業自律組織,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2.協會的宗旨
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3.協會的會員單位
(1)會員
凡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在華外資金融機構,承認《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會員。
(2)準會員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行業協會,承認《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準會員。
4.組織機構
(1)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參加協會的全體會員、準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3)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4)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5)協會的十一個專業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托管業務專業委員會,保理專業委員會,銀行卡專業委會員,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