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基礎知識精講
一、《中國人民銀行法》相關規定
1995年3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法》通過,并于通過之日公布實施。2003年12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通過,自此中國人民銀行主要專注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維護幣值的穩定以及對金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權,見下表。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
2003年3月,國務院設立中國銀監會,依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非銀行類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賦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督管理談話及強制信息披露的權利。《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監督管理措施見下表。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監督管理措施
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處罰措施
1.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2.相關的行政處理措施
(1)對中國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違反規定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②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檢查的;③未報告突發事件的;④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申請凍結資金的;⑤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措施或處罰的;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⑦依法受賄、泄露國家秘密或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3條的規定,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3)對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對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