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反洗錢法律制度
1.洗錢概述
洗錢是為了掩飾非法收入的真實來源和存在,通過各種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過程。洗錢的過程通常分為三個階段,即處置階段、培植階段、融合階段,最常見的洗錢方式有:借用金融機構、保密天堂、空殼公司、利用現金密集行業、偽造商業票據、走私、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購置不動產和動產、通過證券和保險業洗錢。
2.《反洗錢法》
《反洗錢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錢法》
3.《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接收并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建立國家反洗錢數據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4.《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5.違反反洗錢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1)對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①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采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②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③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④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2)對金融機構的責任追究。
①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的行為:a.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b.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c.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
②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l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不法行為:a.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b.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
料和交易記錄.c.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報告;d.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e.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f.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g.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采取下列措施: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許可證;依法責令金融機.
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的工作。
(3)違反《反洗錢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