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銀行資本管理
(一)銀行資本的概念
銀行通常在三個意義上使用“資本”概念,即財務會計、銀行監管、內部風險管理,對應的概念分別是會計資本、監管資本、經濟資本。
1.會計資本
會計資本指銀行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即所有者權益。我國商業銀行的會計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一般準備、未分配利潤(累計虧損)和外幣報表折算差額等六部分。
2.監管資本
監管資本是銀行監管當局為滿足監管要求、促進銀行審慎經營、維持金融體系穩定而規定的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
3.經濟資本
經濟資本也稱風險資本,是銀行內部管理人員根據銀行所承擔的風險計算的、銀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資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銀行實際承擔的損失超出預計損失的那部分損失,是防止銀行倒閉的最后防線,在銀行實踐中越來越重要,成為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銀行資本的作用
銀行資本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滿足銀行正常經營對長期資金的需要;吸收損失;限制銀行業務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維持市場信心;為銀行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驅動力。
(三)《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1.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資本協議》
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簡稱《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l00%;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50%、l00%四個風險檔次;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
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4年6月正式發表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資本充足率一(資本一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12.5倍的操作風險資本)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特別強調提高銀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加大透明度,要求銀行披露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
3.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正式啟動了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工程。按照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水平和外部環境,短期內我國銀行業尚不具備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因此,中國銀監會確立了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1)分類實施的原則。中國銀監會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
這些銀行因此也稱為新資本協議銀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2)分層推進的原則。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在內部評級體系、風險計量模型、風險管理的組織框架流程開發建設等方面進展不一。因此,中國銀監會允許各家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時間先后有別,以便商業銀行在滿足各項要求后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3)分步達標的原則。商業銀行必須結合本行實際,全面規劃,分階段、有重點、有序推進、逐步達標。
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類風險中,國內大型商業銀行應先開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模型;就信用風險而言,現階段應以信貸業務(包括公司風險暴露、零售風險暴露)為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四)我國監管資本的構成
2004年3月,中國銀監會頒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并于2006年12月26日作了修改,該辦法在資本監管方面進行重大改進,基本符合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框架,同時吸收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有關監管和信息披露的規定。
監管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部分,同時,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還需要從監管資本中扣除一些項目,稱為扣除項。
1.核心資本
核心資本是商業銀行資本中最穩定、質量最高的部分,我國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包括以下五部分:
(1)實收資本;(2)資本公積;(3)盈余公積;(4)未分配利潤;(5)少數股權。
2.附屬資本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六部分。依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混合資本債券對銀行收益和凈資產的請求權次于長期次級債務和其他債務,優于股權投資。
3.扣除項
我國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1)商譽;(2)商業銀行對未并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在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1)商譽;(2)商業銀行對未并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
(五)中國銀監會的資本干預措施
1995年發布并實施的《商業銀行法》中引進了《巴塞爾資本協議》對資本的最低要求,規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國根據資本充足率的狀況,將商業銀行分為三類:(1)資本充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2)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4%;(3)資本嚴重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2%。對上述三類銀行,中國銀監會可采取不同的干預措施。
1.對資本充足銀行的干預措施
(1)要求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規章制度;
(2)要求商業銀行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3)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資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預測;
(4)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維持計劃,并限制商業銀行介入部分高風險業務。
2.對資本不足銀行的干預措施
(1)下發監管意見書;
(2)要求商業銀行在接到銀監會監管意見書的兩個月內,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
(3)要求商業銀行限制資產增長速度;
(4)要求商業銀行降低風險資產的規模;
(5)要求商業銀行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6)嚴格審批或限制商業銀行增設新機構、開辦新業務。
對于采取上述糾正措施后商業銀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為已嚴重危及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程度及資本補充計劃的實施情況,中國銀監會有權依法采取限制商業銀行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責令商業銀行停辦除低風險業務以外的其他一切業務、停止批準商業銀行增設機構和開辦新業務等措施。
3.對資本嚴重不足銀行的干預措施
(1)要求商業銀行調整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對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在處置此類商業銀行時,銀監會還將綜合考慮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六)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辦法
商業銀行要提高資本充足率,主要有兩個途徑,一是增加資本;二是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前者稱為“分子對策”,后者稱為“分母對策”。當然,銀行也可以“雙管齊下”,同時采取兩個對策。
1.分子對策
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分子對策,包括增加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的來源包括發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潤等方式。留存利潤是銀行增加核心資本的重要方式,相對于發行股票來說,其成本相對要低得多。
商業銀行增加附屬資本的方法,主要是發行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券。
2.分母對策
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分母對策,主要是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以及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
除因資金來源的急劇下降而被迫采用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方法以外,銀行一般不會主動采用這種方法。因此,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的方法,主要是減少風險權重較高的資產,增加風險權重較低的資產,包括貸款出售或貸款證券化,即將已經發放的貸款賣出去;收回貸款,用以購買高質量的債券(如國債);盡量少發放高風險的貸款等。
在降低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方面,可以盡可能建立更好的風險管理系統,在達到監管當局要求的情況下,采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所規定的內部模型或高級計量法來分別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
風險,也可以在業務選擇方面,盡可能減少銀行需要承擔高風險的業務,比如,減少交易賬戶業務就能夠降低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3.綜合措施
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往往可以“雙管齊下”,同時采取分子對策和分母對策,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綜合性方法是銀行并購。實際上,監管當局的資本要求是全球銀行業并購浪潮一浪高過一浪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