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則
一、懲戒措施
對違反本職業操守的銀行業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應當視情況給予相應懲戒,情節嚴重的,應通報同業。
《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雖然不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法規,但既然是中國銀行業協會通過一定程序制定,并由各會員單位表決通過,即視為各家會員單位所承諾的行業自律規范,在銀行業界存在一定約束力。
①從國際銀行業監管組織——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05年4月29日發布的《合規及銀行內部合規職能》第三條的規定來看,違反銀行業自律性組織的有關準則所遭受的風險被視為合規風險。
②銀監會于2006年公布的《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第三條規定:“本指引所稱法律、規則和準則是指適用于銀行業經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經營規則、自律性組織的行業準則、行為守則和職業操守。本指引所稱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準則相一致。本指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準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由此可見,從業人員違反銀行業職業操守,可能導致的后果是嚴重的。基于此,當銀行業從業人員違反本操守時,其所在機構應當采取一定的懲戒措施。
③為維護銀行業健康穩健經營,保持銀行業從業人員隊伍的純潔性,對于嚴重違反本職業操守的行為,所在機構應當視情況給予懲處,對于因違反操守被開除的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應當通報銀行業協會,由銀行業協會通報同業,使不具備職業操守要求的人員喪失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