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初級資格考試《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科目的備考,第四部分法律基礎的考查點主要為銀行基本法律法規、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其中,銀行基本法律法規的考查點為:
一、人民銀行法定職責、法定貨幣的單位及禁止性規定
1、人民銀行法定職責
(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問外匯市場;
(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7)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8)經理國庫;
(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0)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11)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2、法定貨幣的單位及禁止性規定
法定貨幣為人民幣,人民幣的單位是元,輔幣單位為角、分。
禁止性規定報包括任何人不得以拒收、印售代幣券等方式否認人民幣在中國境內的法幣地位;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等。詳情可參見《中國人民銀行法》。
二、銀行監管法律
1、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
2、銀行監管機構設置及監管職責
包括制定并發布監管制度的職責、準入職責、非現場監管職責、)現場檢查職責、報告職責、指導、監督自律職責以及國際交流合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