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詳解
一、個人理財的風險
(一)個人理財風險的影響因素
1.風險類型
客戶在選擇購買理財產品時,需要注意理財服務和個人理財產品本身所帶來的風險。
理財顧問與綜合理財服務業務風險主要在于產品屬性(風險與收益)與客戶風險偏好(承受能力)類型的錯配風險。錯配風險源自評估問卷的有效性和適用性存在不足或者理財服務人員的專業素質較低。
個人理財產品風險方面,按照個人理財產品的主要構成要素,可以分為如下三個類型:一是表明理財資金最終運用方向的基礎資產的市場風險,二是支付條款中蘊涵的支付結構風險,三是理財機構的投資管理風險。以下分類詳細介紹:
(1)基礎資產的市場風險
理財資金的最終運用方向(即基礎資產)所面臨的市場風險是理財產品最常見甚至最主要的風險。這類風險因產品的基礎資產類型而異。理財產品按基礎資產分類及其相應特點如下:
信用類,有信用風險,指借款人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足額償還債務或銀行貸款而違約的可能性。
利率類,有利率風險,指市場利率波動所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
匯率類,有匯率風險,指因匯率波動所蒙受損失的可能性。
股票類,有股票價格風險,指資本市場變動和股票本身價格的波動所帶來的風險。
商品類,有商品價格風險,指由市場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商品價格波動的可能性。
(2)支付條款中的支付結構風險
產品支付結構風險蘊涵于理財產品的支付條款之中。這類風險主要有如下兩種:
一是由于支付條款的設計缺陷導致的投資風險。例如,某些產品的收益支付依賴于小概率的市場情形,就容易給客戶帶來投資損失。
二是由于支付條款設計中的特別安排,如增信措施、流動性或期限安排(如銀行和客戶的提前贖回權),自然隱含著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再投資風險等。
(3)理財資金的投資管理風險
投資管理風險主要包括理財資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管理風險與交易對手方風險。投資管理風險主要來自投資團隊的專業程度、理財經驗以及交易活動帶來的風險。交易對手方風險是指由于理財資金交易活動中涉及第三方交易對手,從而不可避免地面臨交易對手不履約的信用風險。例如,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某些國際投資銀行的破產倒閉,就使得一些與其做對手方交易的結構化理財產品蒙受了損失。
2.宏觀影響因素
影響理財產品的宏觀因素包括社會環境、政府法律環境、經濟環境、技術環境等。
從客戶的角度分析,宏觀經濟影響其微觀經濟金融狀況,進而影響其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對理財工具與顧問服務的選擇。
3.微觀影響因素
一方面是客戶的微觀因素,另一方面是理財產品與顧問服務中的微觀因素。
①客戶的微觀因素包括其經濟金融條件、風險承受能力的易變性,這些需要理財服務的動態調整。
②理財產品與顧問服務中的微觀因素是理財產品和服務的個別風險,具體為個別或具體產品的運作風險以及管理人、投資顧問風險行為。
(二)理財產品風險評估
1.風險類型
將上文的風險總結一下,銀行理財產品風險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政策風險,指由于國家各種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的變化而導致的風險。
(2)違約風險和信用風險,指當商業銀行提供信貸資產轉讓項目和新增貸款項目以及企業信托融資項目時,客戶面臨信托融資項目用款人的信用違約的風險。
(3)市場風險,指市場價格出現不利的變化而導致的風險。這也是理財產品面臨的最常見的風險。
(4)流動性風險,指同樣投資標的的理財產品一般期限越長流動性越差,所以作為對流動性的補償,預期收益會相對高一些。但是投資者在選擇的時候,不能僅看預期收益,而要結合家庭的財務支出計劃來統籌考慮。
(5)提前終止風險,指如果在投資期內,如信托融資項目用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還款或者發生商業有權提前終止理財產品,客戶可能面臨不能按預期期限取得預期收益的風險。
(6)銷售風險,指不實或夸大宣傳、以模擬測算的收益替代預期收益、隱瞞市場重大變化、營銷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都有可能造成對投資者的誤導和不當銷售。
(7)操作風險,指在辦理理財業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不當操作導致的損失。
(8)交易對手管理風險,指由于合作的信托公司受經驗、技能等綜合因素的限制,可能會影響理財產品的后續管理,從而導致理財產品項下資金遭受損失。
(9)延期風險,指理財產品對應的信托財產變現不及時等原因造成理財產品不能按時支付理財資金,理財期限將相應延長的風險。
(10)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風險,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統故障、通訊故障、投資市場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現,可能對理財產品的產品成立、投資運作、資金返還、信息披露造成影響,甚至可能導致理財產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損失。
2.評估方法
理財產品的風險評估可采用定性、定量兩種方法來進行。
定性方法,投資者需對宏觀環境、理財產品發行方和管理者(比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特點有一定的認識。
定量方法,即在對過去損失資料分析的基礎上,運用概率和數理統計的方法對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和風險事故發生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嚴重程度進行定量的分析和預測。風險測量的常用指標是產品收益率的方差、標準差、VaR。
VaR方法(Value at Risk),稱為風險價值模型,其含義指,在市場正常波動下(即在一定概率水平(置信度)下),某一金融資產或證券組合價值在未來特定時期內的最大可能損失。VaR指標包括VaB和VaW,分別代表一定概率下產品所能達到的最高和最低期望收益率。VaR方法有三個優點: (1)VaR模型測量風險簡潔明了,統一了風險計量標準,管理者和投資者較容易理解掌握;(2)可以事前計算,降低市場風險;(3)確定必要資本及提供監管依據。
定量方面,投資者可以參考產品說明書的收益率、收益形式、產品期限等指標相對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作一個衡量。
3.評估主體
首先,評估通用的指標理財產品在各種情況下的預期收益率以及收益率期望,包括預期收益率、超額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最低收益率,例如VaB和VaW。其中超額收益率為期望收益率與同幣種同期限存款利率之差。
其次,收益類型也顯而易見地說明了產品的風險。
常見的收益類型包括保本國家收益(保證收益)、保本浮動收益、非保本浮動收益。
另外,不同類別的理財產品有不同側重的評估指標。
·債券類,風險的主要評估主體是存款利率及匯率的變動對收益率的影響。
·利率類,風險的主要評估主體是利率波動對收益率的影響。
·匯率類,風險的主要評估主體是匯率波動對收益率的影響。
·信用類,風險的主要評估主體是貸款方的信用程度、貸款的使用計劃、資金贖回條件等影響其還款的風險等。
·股票類,風險的主要評估主體是系統風險和個股風險等。
·組合類,風險的主要評估主體是產品設計的結構和各種基礎資產的比例及各自的風險指標等。
·結構類,風險的主要評估主體是產品設計結構、所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桿效應、衍生品組合的收益率等。
4.相關信息可獲得性
客戶可以從三個渠道獲得產品信息,即發售機構的網站、柜臺和第三方理財服務機構。第三方理財服務機構包括研究機構、理財類網站、理財中介類服務機構等。然而,發售機構提供的理財產品合同文本是最終的參照信息。
二、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
《指引》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的規定。
(一)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
商業銀行應當對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全面、全程風險管理:
①包括商業銀行在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主要風險;
②也應包括理財計劃或產品包含的相關交易工具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
③還包括商業銀行自身有關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中面臨的其他風險。
【例題.單選題】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防范的風險不包括( )。
A.流動性風險
B.管理風險和戰略風險
C.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
D.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
『正確答案』B
(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1.商業銀行對各類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都應同時滿足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相關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2.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后臺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源保證。
3.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并落實內部監督和獨立審核措施,合規、有序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切實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4.商業銀行應建立個人理財業務的分析、審核與報告制度,并就個人理財業務的主要風險管理方式、風險測算方法與標準,以及其他涉及風險管理的重大問題,積極主動地與監管部門溝通。
5.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托進行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等業務活動,應與客戶簽訂合同,確保獲得客戶的充分授權。商業銀行應妥善保管相關合同和各類授權文件,并至少每年重新確認一次。
6.商業銀行應當將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調整客戶資產方面的授權。對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托管。
7.商業銀行應當保存完備的個人理財業務服務記錄,并保證恰當地使用這些記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經客戶書面同意外,商業銀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戶的相關資料和服務與交易記錄。
(三)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管理
1.設置風險管理機構
(1)應至少建立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內部調查和審計部門獨立審計兩個層面的內部監督機制,并要求內部審計部門提供獨立的風險評估報告,定期召集相關人員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狀況進行分析與評估。
(2)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業務審計,應制定審計規范,并保證審計活動的獨立性。
2.建立有效的規章制度
(1)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密切關注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操作風險、合規性風險等風險管控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確保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體現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最大利益的原則。
(2)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到不同層次的客戶、不同類型的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不同渠道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制定相應的具有針對性的業務管理制度、工作規范和工作流程。相關制度、規范和流程應當突出重點風險的管理,清晰明確,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
(3)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資格考核與認定、繼續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保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從事業務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理解所推介產品的風險特性,遵守職業道德。
(4)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跟蹤評估制度,定期對客戶評估報告或投資顧問建議進行重新評估,并向客戶說明有關評估情況。
(5)商業銀行應當保證配置足夠的資源支持所開展的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并向客戶提供有效的服務渠道。商業銀行應制定相關制度接受并及時處理客戶投訴。
3.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基本內容:包括對客戶分層管理;區分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與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的工作范圍界限;推介投資產品前應首先評估客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客戶說明有關投資風險等。
4.商業銀行個人理財顧問業務內部的審查與監督管理
(1)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對本行從事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業務人員操守與勝任能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操作的合規性與規范性、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品質等進行內部調查和監督。
(2)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的內部調查監督,應在審查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相關記錄、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礎上,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錯誤銷售和不當銷售情況。
(3)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業務審計,應制定審計規范,并保證審計活動的獨立性。
(4)個人理財業務人員對客戶的評估報告,應報個人理財業務部門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
(5)對于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評估報告除應經個人理財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外,還應經其他相關部門或者商業銀行主管理財業務的負責人審核。
5.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提示
(1)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所有可能影響客戶投資決策的材料,商業銀行銷售的各類投資產品介紹,以及商業銀行對客戶投資情況的評估和分析等,都應包含相應的風險揭示內容。風險揭示應當充分、清晰、準確,確保客戶能夠正確理解風險揭示的內容。商業銀行通過理財服務銷售的其他產品,也應進行明確的風險揭示。
(2)商業銀行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業務時,要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風險提示應設計客戶確認欄和簽字欄。客戶確認欄應載明以下語句,并要求客戶抄錄后簽名:“本人已經閱讀上述風險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本產品的風險,愿意承擔相關風險。”
(四)綜合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1.設置綜合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機構
(1)商業銀行應清楚劃分相關業務運作部門的職責,采取充分的隔離措施,避免利益沖突可能給客戶造成的損害。理財計劃風險分析部門、研究部門應當與理財計劃的銷售部門、交易部門分開,保證有關風險評估分析、市場研究等的客觀性。
(2)理財計劃的內部監督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獨立于理財計劃的運營部門,適時對理財計劃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并直接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
2.建立自上而下的風險管理制度體系
突出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責任和義務:
(1)有責任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管理與監督體系、客戶授權檢查與管理體系和風險評估與報告體系,并及時檢查。
(2)應定期對內部風險監控和審計程序的獨立性、充分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和測試,內部監督部門應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獨立的綜合理財業務風險管理評估報告。
(3)應慎重研究決定銷售的產品。
(4)應確定本行理財計劃所能承受的總體風險程度,并明確每個理財計劃所能承受的風險程度并作為量化指標。
(5)應監督風險管理的實施,并明確劃分相關部門或人員的權限與責任,建立內部獨立審計監督機制。
(6)應當根據理財計劃特點制定清晰、全面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理財計劃涉及的有關交易工具的風險限額,同時應納入相應總體風險限額管理。
3.綜合理財產品的風險管理制度
(1)確定不同投資產品或理財計劃的銷售起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5萬元以上,外幣應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其他理財計劃和投資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應不低于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并依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認識和承受能力確定。
(2)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資跟蹤審計制度,保證商業銀行代理客戶的投資活動符合與客戶的事先約定。未經客戶書面許可,商業銀行不得擅自變更客戶資金的投資方向、范圍或方式。
(3)在銷售任何理財計劃時,應事前對擬銷售的理財計劃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制定主要風險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分級審核批準制度。
4.綜合理財業務的風險控制
(1)商業銀行應采用多重指標管理市場風險限額,市場風險的限額可以采用交易限額、止損限額、錯配限額、期權限額和風險價值限額等。但在所采用的風險限額指標中,至少應包括風險價值限額。
(2)商業銀行除應制定銀行總體可承受的市場風險限額外,還應當按照風險管理權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門和交易人員的風險限額,并確定每一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風險限額。
(3)商業銀行對信用風險限額的管理,應當包括結算前信用風險限額和結算信用風險限額。
(4)商業銀行可根據實際業務情況確定流動性風險限額的管理,但流動性風險限額應至少包括期限錯配限額。
(5)商業銀行的各相關部門都應當在規定的限額內進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額的交易都應當按照有關內部管理規定事先審批。
(6)商業銀行對相關風險的評估測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用適宜、有效的方法,并應保證相關風險評估測算的一致性。
(7)商業銀行應當將負責理財計劃或產品相關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員,與負責銀行自營交易的交易人員相分離,并定期檢查交易狀況。
5.綜合理財業務的風險提示
(1)商業銀行應當充分、清晰、準確地向客戶提示綜合理財服務和理財計劃的風險。對于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風險提示的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語句:“本理財計劃有投資風險,您只能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2)對于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風險提示的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語句:“本理財計劃是高風險投資產品,您的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重大損失,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三、產品風險管理
產品風險的管理分為三個階段:產品設計風險管理,產品運作風險管理,以及產品到期風險管理。
1.產品設計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應該制定合理的產品研發流程以及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相對風險管理措施,并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商業銀行應該對理財產品的資金成本和收益進行獨立測算,用科學合理的方法預測產品的收益率。
2.產品運作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應該在產品銷售之后,對產品的風險指標進行追蹤管理,定期作出評估。
3.產品到期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應監督客戶資金的償還和分配以及財務處理。對于一些特殊情況,商業銀行應制訂相應的應急處理方案。
四、操作風險管理
1.操作管理體系 商業銀行應該建立與本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有效地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緩釋操作風險。
商業銀行的高層及董事會應負責制定、管理、檢查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及具體操作;
設立專門獨立的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部門;銀行的內審部門應定時監督操作風險管理的情況。
2.操作管理方法 商業銀行可通過制定有效的風險評估和內部控制制度等程序,定期監測并報告操作風險狀況和重大損失情況,建立操作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風險損失程度。
五、銷售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在管理銷售風險時,需從銷售人員素質以及銷售過程兩個方面進行管理。
1.銷售人員管理: 首先應該對銷售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其次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管理部門、規章制度以及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2.銷售過程管理:理財顧問服務應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并應揭示相關風險。不應以銷售業績為目標,誤導客戶或者向客戶推銷不合適的理財產品。
六、聲譽風險管理
聲譽風險指由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及其他行為或外部事件導致利益相關方對商業銀行負面評價的風險。措施:
①建立聲譽風險排查機制、聲譽事件分類分級管理和應急處理機制,提高對聲譽風險的發現和聲譽事件的應對能力;
②建立投訴處理監督評估機制、信息發布、新聞工作歸口管理制度和輿情信息研判機制,解決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和業務部門相脫離的問題;
③建立聲譽風險內部培訓和激勵機制、聲譽風險信息管理制度和后評價機制,形成良好的聲譽風險管理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