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最早可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時期。當時的《羅馬法》將外來人、解放自由人排斥在遺產繼承權之外。為規避這些規定,羅馬人將財產委托交給其信任的第三方,并要求其為子女或妻子利益而代行對遺產的管理和處分,從而實現遺產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的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關于加強規范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首次明確了家族信托的定義,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托業務。
37號文中明確規定,家族信托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于1000萬元,受益人應包括委托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托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單純以追求信托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和資產管理屬性的信托業務不屬于家族信托。這就將傳統意義上的家族信托與信托產品進行了明確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