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用人壽保險進行財富傳承規劃過程中,最需要注意的環節是指定受益人,最容易出現糾紛的也是這個環節,因此在指定受益人時一定要謹慎,須與專業人士溝通后再做決定。
在壽險產品中,只有指定保單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取得的身故保險金才可不被視為被保險人遺產,一般不用繳納遺產稅。但若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那當被保險人死亡后,身故保險金將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分配,保險金將被視為遺產可能會面臨征稅。另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也會直接影響保險金的給付方式。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①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于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②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時,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時,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③約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