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信托是日本信托市場較為盛行的一種信托業務形式,其與傳統的銀行信貸業務相似,但有顯著優勢:
在信用關系上體現了委托人、受托人雙邊關系;
在融資形式上實現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統一;
而在信托形式上則成為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的集合點。
(1)日本實行的是典型的“專業化”金融制度,即長短期金融業務相分離。
將民間金融機構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以吸收各項存款為其主要資金來源的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互助銀行、信用金庫等),它們的資金主要用于短期貸款;
另一類是主要通過發行金融債券和信托方式籌集資金的金融機構,它們的資金主要運用于中長期貸款。
(2)銀行一般業務與專業業務相分離。
禁止銀行與信托公司經營國債、地方債和政府擔保債券以外證券業務,這些證券的發行與買賣只能由證券公司經營;銀行一般業務與外匯業務相分離;銀行一般業務與信托業務相分離。
(3)民間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有明確分工。
工業與農業金融相分離;城市與地方金融相分離;大工商企業與中小企業金融相分離。當然,隨著日本資本積累和資本自由化的發展,出現了金融的自由化和同質化,各金融機構相互滲透,但日本信托機構通過其靈活性和優質服務,進一步發揮金融信托的業務特點,鞏固了其地位。
日本的信托雖然也是舶來品,是借鑒美國的產物,但后來者居上,日本信托業的成功為我國家族信托業的發展提供了豐富經驗。日本現已成為當今世界上信托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這與其注重信托知識的普及、信托品種的創新不無關系。早在1919年,日本就成立了信托業協會,其一大目的就是普及信托觀念,推廣信托業務,并創辦《信托》雜志,向社會廣為發行為紀念貸款信托品種創設10周年,日本還創立了信托研究獎學金制度,旨在鼓勵信托研究,促使信托制度的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