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用于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甲、乙兩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5%。甲企業對材料采用計劃成本核算。有關資料如下:⑴甲企業發出材料一批,計劃成本為70000元,材料成本差異率為2%。⑵按合同規定,甲企業用銀行存款支付乙企業加工費用4600元(不含增值稅),以及相應的增值稅和消費稅。⑶甲企業用銀行存款支付往返運雜費600元(不考慮增值稅進項稅額)。⑷甲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完成后的材料計劃成本為80000元,該批材料已驗收入庫。要求:⑴計算甲企業應支付的增值稅和消費稅;⑵編制甲企業委托加工材料發出、支付相關稅費和入庫有關的會計分錄(對于“應交稅費”賬戶,需列出明細賬戶,涉及增值稅的,還應列出專欄)。
正確答案:
⑴應支付的增值稅稅額=4600×17%=782(元)
應支付的消費稅稅額=(70000+70000×2%+4600)÷(1-5%)×5%=4000(元)
⑵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資70000
貸:原材料70000
借:委托加工物資1400
貸:材料成本差異1400
借:委托加工物資46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782
-應交消費稅4000
貸:銀行存款9382
借:委托加工物資600
貸:銀行存款600
借:原材料80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76600
材料成本差異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