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和加強涉外企業匯總(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23號)的規定,分支機構應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無形資產加速攤銷等需審核、備案的涉稅事項。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上述資料后,應于兩個月內審核完畢,并為分支機構出具《分支機構審核、備案事項確認單》。
匯繳機構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除正常報送的資料外,還應同時附送其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分支機構審核、備案事項確認單》,否則其相應的稅前扣除項目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總分機構可根據以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