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增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可從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免負擔的增值稅規定。
4.向供貨方取得返還收入的稅務處理。
5.新增3項減免稅優惠:(1)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2)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免征營業稅;(3)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營業稅優惠。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提高征收營業稅的起征點。
第十二章印花稅法:1.稅率變化:自2005年1月24日起,“股權轉讓書據”印花稅稅率由原來2‰調為1‰。
2.刪除企業分立、合并和聯營等變更中的印花稅規定。
3.納稅人頻繁貼花、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是否采用按期繳納方法由納稅人自定。
4.第六節“征收管理與違章處理”完全按新政策執行。
第十四章企業所得稅法:1.計稅收入中補充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規定。
2.扣除項目中:(1)借款利息中增加電信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支付利息準允稅前扣除;刪除資本化借款費用高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借款利息不予資本化規定。
?。?)工資薪金中:增加東北地區計稅工資提高到月人均1200元;工效掛鉤工資的審核規定。
?。?)三項經費中:符合規定的行業按計稅工資的2.5%計提職工教育經費。
(4)明確了社會保險費的范圍。
?。?)取消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規定;增加購置稅控收款機的開支是否能稅前扣除的規定。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新增廣告費審核內容及電信企業廣告宣傳費稅前規定。
?。?)國企辦、中小學有關教師待遇的所得稅政策。
3.資產稅務處理中:(1)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殘值比例由原來5%以內企業自定,改為5%;東北地區工業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規定。(2)無形資產攤銷期限。(3)稅務機關對存貨稅前扣除的審查管理。
4.股權投資業務中:新增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的稅收政策。
5.稅收優惠中,明確新辦企業開業之日的具體時間以及年度中間開業享受優惠的具體辦法。
第十六章個人所得稅法:1.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金額并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上述營銷業績獎勵的對象是非雇員,則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均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3.個人在銀行結算賬戶存款的利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