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規范稅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規。
十五、稅法層次:稅法通則(立法精神)、各稅稅法(條例)(征稅辦法)、實施細則(詳細說明和解釋)、具體規定(補充性規定)
十六、我國是以間接稅和直接稅為雙主體的稅制結構。間接稅占60%左右,直接稅占25%左右
十七、我國稅制改革分四階段:
1.1978年以前:先多稅種多次征收的復合稅制,后改工商統一稅;
2.1978年-1982年恢復多稅種征收體制;
3.1983-1991年國營企業利改稅;
4.1992-1994年改革流轉稅(增值稅為主營業稅、消費稅并行)、改革企業所得稅(統一)、改革個人所得稅(統一)、對資源稅、特別目的稅、財產稅、行為稅等作大幅調整,開征土地增值稅。總之奠定現行稅制的基礎;
5.2005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1958年6月3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
第二章增值稅法
一、增值稅的定義
從計稅原理而言,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
二、征稅范圍
1.銷售或進口(判斷標準:有報關手續)的貨物,指有形動產(注意:房產就不是),包括電力、氣體、和熱力。
2.提供加工(嚴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勞務(使貨物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注意:是修理動產,不是改良和制造不動產)
3.特殊項目。(客觀題)
①貨物期貨交增值稅,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非貨物期貨(買賣合約)交營業稅)
②銀行銷售金銀業務,交增值稅。(銀行也交營業稅!)
③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物品,交增值稅。98年以后按4%征收。
④集郵商品的生產,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單位個人銷售,交增值稅。(郵局賣,則交營業稅)
4.特殊行為
①視同銷售(各種題型都可能考到,熟練掌握)。
A.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兩種形式:a.支付手續費方式b.返還一定金額。——一定要在得到代銷清單后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
B.銷售代銷貨物
特例:收取手續費方式雙重征稅:既對銷售額征增值稅,又按手續費交營業稅
C.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用于生產就不算),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D.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無論作何用途,一律視同銷售
E.外購的貨物:對外使用(包括投資、分配和無償贈送)時,作銷售計算銷項;對內使用(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和福利等),作進項稅額轉出(請注意各章中提到的所謂“非應稅項目”;在增值稅章中,指的是交營業稅的項目和在建工程;而在營業稅章中,“非應稅項目”就是指交增值稅的項目。)
Eg.購進貨物200萬元,付增值稅進項34萬,其中50%作為投資,視同銷售,可以抵扣增值稅;50%用于福利,進項增值稅要轉出。
②混合銷售:從事生產批發零售的,視為銷售貨物。(后面再說)
③兼營非應稅勞務:不能準確核算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的,一律征收增值稅。(后面再說)
5.其他征免稅的有關規定(有新增!)
(1)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
a.未經央行和對外貿易合作部(即商務部)批準的(稅務不承認為融資租賃,按經營租租憑或銷售對待)
——轉移所有權的,(出租方)要交增值稅;
——收回融資設備的,交營業稅。
b.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不交增值稅,(按金融業征營業稅)
(2)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②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④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3)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政策:
a)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
b)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4)2001年12月1日起,對增值稅一股納稅人生產的黏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5)轉讓企業內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6)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非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征增值稅。
(7)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
①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單位。
②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
③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的回收經營單位不得免征增值稅。
(8)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征收增值稅。
(9)納稅人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費用,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不屬于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
①經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政府批準;
②開具經財政部門批準使用的行政事業收費專用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或雖不上繳財政但由政府部門監管,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