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得在應納稅所得中扣除;評估增值固定資產所計提的折舊,要作納稅調整,調整的辦法主要兩種:
A.據實逐年調整。適用:資產比較單一的,這是通常做法,掌握。
B.綜合調整?!〔辉俜猪椖?,統一的進行綜合的調整,但調整最長期限不超過10年,用直線法來調整。(只算總賬)
④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計入應稅所得征稅。
10.接受貨幣捐贈,計入當期所得征稅;
接收非貨幣捐贈,按入賬價值確認收入,計入所得征稅。(不包括由受贈企業另支付的相關稅費)
11.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折扣銷售,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扣除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收入;另開發票的,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12.收取的逾期未返還包裝物的押金,逾期未返還或自收取之日起滿1年的押金,應確認為收入;周轉期較長的,經批準,確認收入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注意:包裝物的押金,要先考慮流轉稅,先折算為不含增值稅的價,記得要交相應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再計入應稅所得。
13.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按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取得的社會保障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4.非盈利性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所得稅,但其購買股票、債券(國庫券除外)收入和其他經營性收入,征稅。
15.金融機構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屬應納稅所得額。
******區分:
①國債利息收入:免稅
②國債經營收入:交稅
16.煙草專賣局收到財政部門返還的罰沒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辦案支出(與生產經營無關,按說不能扣除),經審核可稅前扣除。
17.電信營業收入,包括:電話月租費收入、入網費收入、通話費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和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出售出租商品收入、滯納金收入等其他業務收入,征稅
電信企業預收的話費等計入當期應稅收入,但尋呼企業預收的服務費要分月計入。
18.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視同銷售,作為收入處理。節約材料留歸企業,也作為收入處理。
19.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20.各種補貼收入,除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并入實際收到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1.收入為非貨幣性資產或權益的,參照取得時的市場價確定
22.分期確認收入的,按會計確認收入原則處理
23.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收入的確定:主要是新舊銜接問題,看一下就行。
24.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收入的確定
?、僮?001.01.01起,金融企業對于壞賬不再適用備抵法,而采用直接核消法
?、?002.11.07起,貸款利息逾期≤90天的應收款收的利息,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息逾期>90天的部分,應收未收的利息不計入應稅所得,在實際收到時,再計入。
?、蹖屠杖?,應收未收的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在實際收到時,再計入
?、鼙kU業:按保險合同全額保費計入應稅保費收入,不得扣除擁金費用。
25.新股申購凍結資金被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
①新股申購成功(中簽),利息視為股票溢價,不征所得稅;
②新股申購失敗或不能確認是否成功,利息征稅;數額較大,可5年內分攤。不能準確劃分的,并入利潤征稅
26.企業將資產用于捐贈,應按公允價值分解為視同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說明:視同銷售,交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建稅、教育附加。
捐贈:按捐贈規定,可能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綜合題)
27.銷售退回,提供適當證明,可沖銷退貨當期的銷售收入。
28.國債利息收入
①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金融債應按規定納稅。
?、趯Τ鞘秀y行取得的國庫券收入,要區分:
A.國債利息收入直接向國家(一級市場)認購的國債,可用于補虧,補虧后有結余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B.國債經營收入:包括在二級市場買賣國庫券取得的收益和辦理國債業務的手續費收入,計入當期損益,按規定繳企業所得稅。
29.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
(1)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確認
第一、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了索取價款的憑據(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三、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開發產品預售收入的確認
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先要繳營業稅;再據預計營業利潤額預交所得稅。預計營業利潤額=預售開發產品收入×利潤率。預售收入的利潤率不得低于15%。例如預計銷售收入為100萬,此時利潤15萬并不要減去交的營業稅5萬。
(3)開發產品視同銷售行為的收入確認問題
與增值稅中視同銷售行為是一致的。
五、準予扣除項目應遵循的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2.配比原則。
3.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4.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5.合理性原則。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