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計算
五個大問題:應稅消費品生產銷售環節消費稅計算、進口環節消費稅計算、委托加工環節消費稅計算、扣稅、稅額減征。
生產銷售環節
直接對外銷售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三種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適用范圍 |
計稅公式 |
1.從價定率計稅 |
銷售額 |
除列舉項目之外的應稅消費品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
2.從量定額計稅 |
銷售數量 |
列舉3種:啤酒、黃酒、成品油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
3.復合計稅 |
銷售額、銷售數量 |
列舉3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卷煙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
應稅消費品 |
定額稅率 |
比例稅率 |
卷煙 |
每標準箱150元 |
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上(含)的45% |
糧食白酒 |
每斤0.5元 |
20% |
【經典例題】某酒廠生產糧食白酒和黃酒,2008年12月銷售自產的糧食白酒100噸,其中50噸售價為6000元/噸,另50噸售價為6100元/噸;銷售自產黃酒19240升;銷售白酒泡制的藥酒10噸,售價為4000元/噸。其中糧食白酒適用復合稅率,比例稅率為20%,定額稅率每500克0.5元;黃酒定額稅率240元/噸;藥酒比例稅率為10%,黃酒1噸=962升。(上述均為不含增值稅單價)
【解析】白酒適用復合稅率,藥酒適用比例稅率,黃酒適用定額稅率。計量單位應按稅法規定進行換算。
(1)銷售白酒應納消費稅額 = (6000×50+6100×50)×20% + 100×2000×0.5 = 221000(元)
(2)銷售藥酒應納消費稅額 = 4000×10×10% = 4000(元)
(3)銷售黃酒應納消費稅額 = (19240÷962)×240 = 4800(元)
(4)該廠12月份應納消費稅額總額 = 221000+4000+4800=22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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