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
一、出口退(免)稅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稅并退稅。
(二)出口免稅但不退稅。
(三)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
二、出口退(免)稅的適用范圍
(一)免稅并退稅的出口貨物:一般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
4.必須是出口收匯并已核銷的貨物。
對出口的凡屬于已征或應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和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部分貨物外,都是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貨物范圍,均應予以退還已征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免稅并退稅的企業:
1.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特定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三)出口免稅不退稅的企業:
1.屬于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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