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由實體法體系和程序法體系兩大部分構成,包括:
1.稅收實體法體系
我國現有稅種除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發布實施外,其他稅種都是經全國人大授權立法,由國務院以暫行條例的形式發布實施。這些稅收法律、法規組成了我國的稅收實體法體系。
2.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除稅收實體法外,我國對稅收征收管理適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稅收管理機關的不同而分別規定的。
(1)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
(2)由海關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按照《海關法》及《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解釋】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構成了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我國現行稅收實體法體系見下表:
稅種分類 |
稅種名稱 |
流轉稅類 |
增值稅 |
消費稅 | |
營業稅 | |
關稅 | |
資源稅類 |
資源稅 |
土地增值稅 | |
城鎮土地使用稅 | |
所得稅類 |
企業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 | |
特定目的稅類 |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緩征收) |
筵席稅 | |
城市維護建設稅 | |
車輛購置稅 | |
耕地占用稅 | |
煙葉稅 | |
財產和行為稅類 |
房產稅 |
車船稅 | |
印花稅 | |
契稅 |
4. 我們國家現在實行的是直接稅和間接稅雙主體的稅制結構。
我國稅收制度的沿革(了解)
經歷了5次重大的稅制改革。目前正處于新一輪稅改過程中。
第一次,1950年,新中國成立之初,建立新稅制。
第二次,1958年,主要內容是簡化稅制,以適應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經濟管理體制改革之后的形式的要求。
第三次,1973年,主要內容仍是簡化稅制,這是“文化大革命”的產物。
第四次,1984年,主要內容是普遍實行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全面改革工商稅收制度。
第五次,1994年,主要內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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