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產品的征稅辦法:
1.發電企業:
(1)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或具備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計算增值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不具有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由發電企業按上網電量,依核定的定額稅率計算發電環節的預繳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發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供電企業
(1)獨立核算的供電企業所屬的區縣級供電企業,凡能夠核算銷售額的,依核定的預征率計算供電環節的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能核算銷售額的,由一上級供電企業預繳供電環節的增值稅。
(2)供電企業隨同電力產品銷售取得的各種價外費用一律在預征環節依照電力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新增五、油氣田企業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和管理2
(一)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
生產性勞務是指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從地質普查、勘探開發到原油天然氣銷售的一系列生產過程所發生的勞務,主要包括:地質勘探、鉆井、測井、錄井、試井、固井、試油(氣)、井下作業、油(氣)集輸、采油采氣、海上油田建設、供排水、供電、供熱、通訊、油田基本建設、環境保護等。
(二)繳納增值稅的生產性勞務僅限于油氣田企業間相互提供屬于《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征稅范圍注釋》(即上述所列勞務)內的勞務。
油氣田企業與非油氣田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的生產性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油氣田企業與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以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移送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四)稅率: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增值稅稅率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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