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專用發票開具要求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退貨或開票有誤的處理
專用發票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
項目 |
具體情形 |
稅務處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
1.無法認證。 |
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
2.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 ||
3.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
1.重復認證。 |
稅務機關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
2.密文有誤。 | ||
3.認證不符。 | ||
4.列為失控專用發票。 |
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1.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
2.關于代開、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
3.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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