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收管理體制
一、稅收管理體制的概念
稅收管理體制是在各級國家機構之間劃分稅權的制度或制度體系。稅權的劃分有縱向劃分和橫向劃分的區別??v向劃分是指稅權在中央與地方國家機構之間的劃分;橫向劃分是指稅權在同級立法、司法、行政等國家機構之間的劃分。
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是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稅收立法權、稅收法律法規的解釋權、稅種的開征或停征權、稅目和稅率的調整權、稅收的加征和減免權等。如果按大類劃分,可以簡單地將稅收管理權限劃分為稅收立法權和稅收執法權兩類。
二、稅收立法權的劃分
(一)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種類
我國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方式為:根據稅收執法的級次來劃分。立法權可以給予某級政府,行政上的執行權給予另一級,這是一種傳統的劃分方法,我國的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就是屬于此種類型。
(二)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現狀
第一,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以及全國統一實行的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以保證中央政令統一,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企業平等競爭。其中,中央稅是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具體包括消費稅、關稅、車輛購置稅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稅是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具體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地方稅具體包括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等。
第二,依法賦予地方適當的地方稅收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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