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的減免分法定減免、特定減免和臨時減免。減征關稅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以最惠國稅率或普通稅率為基準。
1.法定減免
(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一個報關單號);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5)經海關核準暫時進、出境,并在6個月內復運出、進境的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后,可予暫時免稅。
(6)為境外廠商加工、裝配成品和為制造外銷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海關按照實際加工出口的成品數量免征進口關稅;或者對進口料、件先征進口關稅,再按照實際加工出口的成品數量予以退稅。
(7)因故退還的中國出口貨物,經查屬實,免征進口關稅,但不退已征出口關稅。
(8)因故退還的境外進口貨物,經查屬實,免征出口關稅,但不退已征進口關稅。
(9)進口貨物如有以下情形,經海關查明屬實,可酌情減免進口關稅:
①在境外運輸途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②起卸后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③海關查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且非保管不慎造成。
(10)無代價抵償的同類貨物免稅。但有殘損或質量問題的原進口貨物如未退運國外,其進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照章征稅。
(11)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按照規定予以減免關稅。
2.特定減免(也稱政策性減免)
科教用品;殘疾人個人專用品;扶貧慈善性捐贈特定物資(省級以上);加工貿易產品;邊境貿易進口物資;保稅區進出口貨物;出口加工區進出口貨物;進口設備;特定行業或用途減免稅政策。
3.臨時減免:由國務院運用一案一批原則,專文下達的減免稅。
七、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
非貿易性進口物品的完稅價格為其境外正常零售平均價格。
稅率分為50%、20%、10%三個檔次。
行郵稅的納稅人應在海關放行該物品前繳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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