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制度
5.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代扣、代收稅款手續費只能由縣(市)以上稅務機關統一辦理退庫手續,不得在征收稅款過程中坐支。
(二)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特殊困難的主要內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4.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三)稅收滯納金征收制度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四)減免稅收制度
1.減免稅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具體規定將在稅收實體法中體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做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2.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
4.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待遇期間,仍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5.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l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稅、免稅;對不報告的,又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有權追回已減免的稅款。
12.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應當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l0個工作日內直接上報有權審批的上級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