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稅務登記代理
二、發票領購代理
三、建賬、記賬代理
(一)代理建賬建制
1.代理建賬建制的范圍
個體、私營業戶可自行建賬,也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代理建賬、記賬,具體范圍如下:
(1)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私營經濟業戶;
(2)名為國有或集體實為個體、私營經濟業戶;
(3)個人租賃、承包經營企業。
對于經營規模小、確無建賬能力的業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建賬或不設置賬簿。
2.代理建賬建制的基本內容
(1)代建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
?、俅▊€體工商戶復式賬會計制度
代理人為個體工商戶建立復式賬簿,應按個體戶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加、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按月編制資產負債表、應稅所得表和留存利潤表,報送主管財稅機關。
?、诖▊€體工商戶簡易賬會計制度建立簡易賬簿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的特點是規模小、收入少,因而核算內容從會計科目的設置到編制會計報表都大大簡化,主要是控制收支兩方面的核算和反映盈虧。注冊稅務師代為建賬建制除設置簡易會計科目核算外,還要按月編制應稅所得表,在辦理當期納稅申報時向主管財政、稅務機關報送。
(2)代建個體工商戶財務制度
(二)代理記賬
代理人代理記賬,應購領統一格式的賬簿憑證,啟用賬簿時送主管稅務機關審驗蓋章。賬簿和憑證要按發生的時間先后順序填寫、裝訂或粘貼,憑證和賬簿不得涂改、銷毀、挖補。對各種賬簿、憑證、表格必須保存10年以上,銷毀時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驗和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