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
一、起征點
對于經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個人,營業稅規定了起征點。營業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即照章全額計算納稅,營業額低于起征點則免予征收營業稅。
(一)按期納稅的(除另有規定外)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除另有規定外)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二、稅收優惠規定
(一)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3.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4.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5.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售票收入是第一道門票收入
(二)根據國家的其他規定,下列項目減征或免征營業稅:
(1)保險公司開展的1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是指保期1年以上(包括1年期),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金保險、健康保險。
(2)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營業稅。
(4)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
(5)社會團體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免征營業稅。
(8)社會團體按財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不征收營業稅。
(9)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其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而獲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10)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作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1)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價租住房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暫按3%稅率收營業稅。
(18)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24)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25)對社保基金理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29)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不征收營業稅。
(30)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32)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征免營業稅。
(36)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不屬于營業稅勞務,對其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
(37)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063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在京外國商會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不征收營業稅。對其會費以外各種名目的收入,凡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39)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可以免征營業稅。
(40)公司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時,出售、轉讓股權不征收營業稅;出售、轉讓債權或將其持有的債權轉為股權不征收營業稅;銷售、轉讓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征收營業稅。
新增(41)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
新增(42)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
新增(43)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