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動產或受讓土地使用權
1.單位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單位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轉售業務)
納稅人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計稅營業額的核定:
組成計稅價格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 = 計稅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經典例題】某建筑公司自建樓房一棟竣工,建筑安裝總成本5000萬元,將其60%售給另一單位,其余自用,總售價8000萬元,本月預收6000萬元。(當地營業稅成本利潤率為10%)
【答案】建筑企業自建不動產自用部分不納營業稅,自建不動產出售部分應交兩個稅目的營業稅:
①按建筑業營業稅=組價×3%={[5000×60%×(1+10%)]÷(1-3%)}×3%=102.062(萬元)
②按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售價(預收款)×5%=6000×5%=300(萬元)
營業額的其他規定
1.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收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發生退款,凡該項退款已征收過營業稅的,①允許退還已征稅款,②也可以從納稅人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
2.單位和個人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3.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4.單位和個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
5.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8.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
【經典例題】某運輸公司2008年8月客運收入60萬元,保價收入2萬元;貨運收入100萬元、集裝箱使用費3萬元;經稅務機關審核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普通發票,注明價款0.234萬元。該公司2008年8月應納營業稅( )萬元。
A 4.8
B 4.95
C 4.916
D 4.766
答案:C
解析:營業稅=(60+2+100+3)×3%-0.234÷1.17×17%=4.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