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現行我國稅收法制的原則是稅權集中、稅法統一,稅收的立法權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2.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
3.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規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稅務行政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經典例題】 2006年
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答案】×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