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稅額核定和稅收調整制度
1.稅額核定制度: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經典例題】2004年
下列情形中,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有( )。
A.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B.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C.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D.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的
【答案】ABC
31-2
2.稅收調整制度:
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①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②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調整期限: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六)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納稅人的稅款征收制度
注意其適用對象及執行程序兩個方面:
1.適用對象: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2.執行程序:
(1)核定應納稅額。
(2)責令繳納。
(3)扣押商品、貨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賣、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
(5)抵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