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簿、憑證管理
(一)賬簿、憑證管理
1.關于對賬簿、憑證設置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設置賬簿。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2.關于對財務會計制度的管理
(1)備案制度。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將所采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按稅務機關的規定,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及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關于賬簿、憑證的保管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的保管期限,根據《細則》第二十九條,除另有規定者外,應當保存10年。
(二)發票管理
根據《征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對無固定經營場地或者財務制度不健全的納稅人申請領購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要求其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可以視其情況,要求其提供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三)稅控管理
《征管法》中規定:不能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申報
(一)納稅申報方式: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
除上述方式外,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二)延期申報管理:納稅人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納稅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