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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際重復征稅消除的主要方法
主要有免稅法和抵免法兩種。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此外,還有扣除法和抵稅法。
一、免稅法
要點 |
運用 |
1.含義: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來源于非居住國的所得額,在一定條件下放棄行使居民管轄權,免于征稅。 |
(1)使用的國家:大多是發達國家; |
2.兩種具體形式 |
(1)全額免稅法: |
(2)累進免稅法 |
(一)全額免稅法:
【例14-1】A國甲公司在某一納稅年度內,國內、外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國內的所得70萬元,來自國外分公司的所得30萬元。居住國A國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年所得60萬元以下,稅率為30%;61萬~80萬元,稅率為35%;81萬~100萬元,稅率為40%。國外分公司所在國實行30%比例稅率。如果A國實行全額免稅法,計算A國甲公司應納所得稅額。
[346140104]
(1)A國采用全額免稅法時,對甲公司在國外分公司的所得放棄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僅按國內所得額確定適用稅率征稅,應征所得稅額為:
60×30%+10×35%=21.5(萬元)
(2)國外分公司已納稅額為:
30×30%=9(萬元)
(3)A國甲公司納稅總額為:
21.5+9=3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