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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節 特別納稅調整
一、特別納稅調整的概念
(一)概念: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二)關聯方企業
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具體指: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三)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處理:
1.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3.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關聯申報管理
了解:關聯關系具體判定標準:教材8項
三、同期資料管理
1.了解準備資料內容(5項):企業組織結構、生產經營情況、關聯交易情況、可比性分析、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四、轉讓定價方法
企業發生關聯交易以及稅務機關審核、評估關聯交易均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方法 |
含義 |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
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
2.再銷售價格法 |
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
3.成本加成法 |
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
4.交易凈利潤法 |
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利潤率指標包括資產收益率、銷售利潤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貝里比率等。 |
5.利潤分割法 |
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并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利潤分割法分為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余利潤分割法。 |
【例題】甲公司申報以25萬元從境外關聯公司購入一批產品,又將這批產品以22萬元轉售給無關聯公司。稅務機關可按其轉售給無關聯公司的價格減除合理的銷售毛利,來調整該公司與關聯公司的交易價格。假定該公司合理的銷售毛利率為20%。計算該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正確答案』
該公司轉售此批產品的合理進貨價格=22×(1-20%)=17.6(萬元)
稅務機關可按這一價格調整該公司與關聯公司的進貨價格。
應納稅額=(22-17.6)×25%=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