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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新增)
一、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
【關注】壞賬損失、存貨損失、境外營業機構損失
(一)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于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一)稅前扣除審批
1.自行計算扣除與審批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方式 |
項目 |
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
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 |
2.審批權限:
(1)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后,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
(2)其他資產損失按屬地審批的原則,由企業所在地管轄的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損失金額大小、證據涉及地區等因素,適當劃分審批權限。
(3)企業捆綁資產所發生的損失,由企業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批。
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申請即報即批。
【關注】三個時間:30個工作日、30天、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