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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納稅義務人
稅法規定,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業戶以及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下同)和港澳臺同胞,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又劃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納稅義務人 |
判定標準 |
征稅對象范圍 |
1.居民納稅人(負無限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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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 “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 “臨時離境”:對境內居住的天數和境內實際工作時間新規定。 |
境內所得 境外所得 |
【例題·單選題】某外國人2007年2月12日來華工作,2008年2月15日回國, 2008年3月2日返回中國,2008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間,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8年12月1日返回中國,后于2009年11月20日離華回國,則該納稅人( )。 A.2007年度為我國居民納稅人,2008年度為我國非居民納稅人 B.2008年度為我國居民納稅人,2009年度為我國非居民納稅人 C.2008年度和2009年度均為我國非居民納稅人 D.2007年度和2008年度均為我國居民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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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居民納稅人(負有限納稅義務) |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不居住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 |
境內所得 |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均應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1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投資者也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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