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銷售不動產或受讓土地使用權
1.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自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個人轉售住房業務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5年以內 售價×5% 售價×5%
5年以上 免 差價×5%
4.自2011年9月1日起,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于不動產的,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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