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本題中,采用核定扣除的辦法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時,為什么要除以(1+13%)?
【案例】某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的試點抵扣單位,2016年1月,該企業外購農產品100噸,直接對外銷售90噸。該批農產品購買單價每噸40萬元,損耗率5%,則當期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90/(1-5%)×40×13%/(1+13%)=435.96(萬元)。
【回答】
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情況下,企業購進的農產品既包括從農業生產者那里購進的免稅農產品,也包括從其他商貿企業那里購進的應稅農產品,此時,稅務局允許企業將所有農產品(免稅和應稅)的購入價和進項稅額(應稅農產品)都計入農產品的成本(這個成本就是用來求出平均購買單價的),并視同企業生產產品所耗用的農產品原材料的成本都是含稅的,進而求出的平均購買單價也是含稅的(不管當初是免稅購進的還是應稅購進的),所以在計算進項稅額的時候,需要除以(1+13%)進行價稅分離。
更多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點擊進入查看>>
注會備考:不同類型考生如何備考2017注冊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