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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原產地規定
我國原產地規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產地生產標準”、“實質性加工標準”兩種國際上通用的原產地標準。
(一)全部產地生產標準
進口貨物“完全在一個國家內生產或制造”,生產國或制造國即為該貨物的原產國。
1.在該國領土或領海內開采的礦產品;
2.在該國領土上收獲或采集的植物產品;
3.在該國領土上出生或由該國飼養的活動物及從其所得產品;
4.在該國領土上狩獵或捕撈所得的產品;
5.在該國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撈物,以及由該國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產品;
6.在該國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5項所列物品所得的產品;
7.在該國收集的只適用于做再加工制造的廢碎料和廢舊物品;
8.在該國完全使用上述1~7項所列產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二)實質性加工標準
實質性加工標準是適用于確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參與生產的產品的原產國的標準。
基本含義:經過幾個國家加工、制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后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有關貨物的原產國。
“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加工后,在進出口稅則中四位數稅號一級的稅則歸類已經有了改變,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超過30%及以上的。
(三)其他
對機器、儀器、器材或車輛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備件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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