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形下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答: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 36 條、第 38 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 36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 38 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注: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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