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不少公司想通過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緩解資金緊張的情況。那么,疫情期間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如果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哪些后果?下面就和233網校學霸君一起了解下。
一、疫情期間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
疫情并不是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同時也不建議公司在疫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則公司可隨時提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承擔經濟補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需舉證。且此種情況在試用期滿后不再適用。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疫情期間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哪些后果?
如果無上述情形,疫情期間公司一定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則需要承擔經濟補償。
(一)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或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注意:醫療期期限的具體規定)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協議的。
(二)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裁員20人以上或者裁員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并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注意:在勞動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以下情況,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不得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條件: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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